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31日
铜陵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皖政办〔201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目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到2015年底,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2046例;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以县、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以市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二、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患者早期发现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切实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级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不断提升患者治疗效果。严格执行肺结核患者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各级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实行规范化治疗。要积极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减少院内感染。
(三)加强耐多药结核病防治,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县、区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任务。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痰菌培养,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确诊;市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菌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负责按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健康教育和质量评价。要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努力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抓好学校等重点场所防控,杜绝结核病暴发流行。县、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一旦发生疫情,学校要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教育部门,确保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和患者早发现、早报告、早就诊、早治疗、早隔离,防止疫情蔓延。各级疾控机构要负责为学校结核病防治相关知识健康教育以及环境消毒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患病学生休学、复学管理以及治疗的督导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点做好学生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
(五)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要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六)完善双重感染防治措施,提高患者生命质量。通过实施中央财政公共卫生项目,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免费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七)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要结合开展“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集中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宣传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工作环境。
(八)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结核病流行危险因素及预防控制模式等研究,大力推广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药物。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更好地服务于结核病患者,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良性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扩大和提高结核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文广新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市、县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承担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县级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一般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急危重症结核病的临时救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中央及省财政的支持下,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级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进一步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扩大医疗保障范畴,减轻患者负担。继续加大结核病诊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保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机制。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报销。特别是要将农村和城镇耐多药结核病患者诊疗费用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并提高报销比例。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将生活困难的开放性结核病病人治疗费用纳入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民生工程,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进行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附件:铜陵市2011—2015年活动性肺结核任务数
附件
铜陵市2011—2015年活动性肺结核任务数
单 位 | 分年度任务数(例) |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
铜陵市 | 484 | 399 | 393 | 388 | 382 |
市辖区 | 288 | 237 | 234 | 231 | 227 |
铜陵县 | 196 | 162 | 159 | 157 | 155 |
注:新涂阳病人数不少于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数的40%,复发涂阳病人数不少于涂阳病人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