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6 —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6日
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16-203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保护,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有效发挥气象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合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气象局、建设厅下发的《关于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指导思想
适应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新需求,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订)》;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4.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
4.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4.5《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4.6《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4.7 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4.8 安徽省气象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皖气办发〔2008〕25号);
4.9《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4.10《安徽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4.11《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4.12《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4.13其它相关的法规、文件、标准及规划等。
第五条 本规划年限为2016-2030年
近期:2016-2020年;
远期:2021-2030年。
第六条 规划范围
6.1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内,区域面积约4平方公里;
6.2观测场日出62°~118°、日落242°~298°(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即相对高程大于136.8米可能对本观测场造成影响的障碍物。
第七条 规划原则
7.1观测站点长期稳定的原则;
7.2 充分体现气象事业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城市总体规划为气象观测场地环境提供必要的空间通道条件,协调城市功能规划布局的相互关系;
7.3根据气象观测站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7.4既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同时又能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努力实现气象事业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7.5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7.6气象探测环境控制标准化、规范化、严格化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7.7符合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合肥空港示范区总体规划,符合合肥新桥机场净空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保护范围,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界线范围。
第九条 本次规划市域范围内共有国家基本气象站1座,即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
第十条 本规划是合肥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规划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以及相关法规的基本要求,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主要是对气象观测场周边建(构)筑物、高大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12.1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12.2 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畅通。
12.3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2.4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
(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12.5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建(构)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详见附表1);
(1)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相对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相对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6)禁止四周建筑物、构筑物遮挡日照、辐射等仪器的感应面,在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的高度角控制在小于等于5度。
12.6观测场最多风的上风向90°范围内的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12.7在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12.8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批准或进行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或其他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规划、建设、土地、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12.9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12.10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 》(GB31221-2014)及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现状及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区范围。控制区范围为:观测场围栏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各类障碍物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与气象观测场围栏之间相对距离应符合附表1规定。核心保护区观测场围栏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一般保护区观测场围栏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泛保护区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第十四条 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指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4.1 本体范围
(1)界线划定
气象观测场本体25m×35m范围。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在对气象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应协同气象局在1:1000地形图上进行确定。
①国家基本气象站需确定观测场四周坐标。
②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种植作物。
14.2 建设保护范围
(1)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 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 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③ 该范围内观测场围栏四周不得种植高度为1米的植物。
14.3 建设控制地带
(1)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台站的级别、所在区域总体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确定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原则确定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500米空间范围内。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新建公路路基距观测场围栏距离大于50米;
②与大型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线距离大于100米;
③新建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
④该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⑤高压输电线与GPS接受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⑥核心区范围内障碍物相对高度应满足附表2。
第十五条 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一般保护区范围控制:建设障碍物的相对高度应满足附表3,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的建、构筑物的高度角≤5°。
第十六条 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泛保护区范围控制:针对观测场日出62°~118°、日落242°~298°方向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程大于136.8米,可能对本观测场造成影响的建构筑物、高大树木。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该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充分考虑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建设障碍物的高度和距离等均应满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保护标准,对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在高刘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注。
第十八条 本体界线上设置界碑和界桩,保护范围界线的控制点明确地理坐标(北京坐标系),在站址设置气象探测环境公示牌标识。
第十九条 在本规划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需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方可审批,避免损失浪费,使城市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统筹考虑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使位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能体现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1.1 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气象站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前的选址、建设中的监督以及建设后工程验收均要依法进行管理,对于违法建设应依法追究责任。
21.2 城市详细规划应落实本规划的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加大宣传教育
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市民了解气象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市民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而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支持气象环境保护工作,达成城市建设与气象观测设施保护双赢的共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管理
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涉及到气象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增强城市规划公开透明的力度和公信力;设立监督机制,将公众参与引入规划编制、管理的各个阶段,在决策、实施、监督等多个层面引入规划公众参与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专项规划由文本、规划图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批准实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规划由合肥市规划局与合肥市气象局共同负责控制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项目名称 | 保护标准 | 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等 |
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距离 | 1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
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 | ≥500米 | |
与铁路路基距离 | >200米 | |
与大型水体距离 | >100米 | |
与公路路基距离 | >50米 | |
与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或作物的距离 | >50米 | |
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受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
注:(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相对高度的比值。
(3)“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4) 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附表2
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500米范围周边建、构筑物限高表(单位:米)
障碍物距观测场围栏最近处水平距离(M) | 建、构筑物限高(黄海高程) | 日出日落方向限高(黄海高程) |
50-100 | 54.8-59.7 | 54.2-58.5 |
100-200 | 59.7-69.6 | 58.5-67.2 |
200-300 | 69.6-79.5 | 67.2-75.9 |
300-400 | 79.5-89.4 | 75.9-84.6 |
400-500 | 89.4-99.3 | 84.6-93.3 |
附表3
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500-1000米范围周边建、构筑物限高表(单位:米)
障碍物距观测场围栏最近处水平距离(M) | 建、构筑物限高(黄海高程) | 日出日落方向限高(黄海高程) |
500-600 | 99.3-109.2 | 93.3-102 |
600-700 | 109.2-119.1 | 102-110.7 |
700-800 | 119.1-129 | 110.7-119.4 |
800-900 | 129-138.9 | 119.4-128.1 |
900-1000 | 138.9-148.8 | 128.1-136.8 |
注:(1)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日出方位62°~118°、日落方位242°~298°。
(2)合肥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黄海高程49.8米。
(3)障碍物高度(H)控制计算公式:H≤49.8+0.1*障碍物距观测场距离;
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H)控制计算公式:H≤49.8+tan(5°)*障碍物距观测场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