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把握平衡的工作思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发展。
一、“十五”主要成绩
“十五”期间,我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为“十一五”时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五”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十五”期间,我市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了再就业援助常规制度等一系列帮扶措施,促进了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十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3.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累计实现就业再就业11.6万人,其中“4050”人员1.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44%,连续两年出现回落,实现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在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方面,2005年达到104.9万人,其中新增13.95万人。
——“十五”时期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完善、就业形式趋于灵活多样,就业机制基本确立。“十五”期间,国有企业从业人员逐步减少,非公所有制经济成为吸纳就业主渠道,灵活就业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补充。到2005年末,全市城乡就业总量将达到101.6万人,其中城镇59.4万人,个私33.2万人,社区公益岗位及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达到9.0万人。通过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实行职业介绍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工资形成和劳动力流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五”时期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金收入增长较快,社会保障支付更加规范,基金监督更加有力。“十五”期间,我市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五项主要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到2005年底,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达到81.42万人(含参保离退休人员21.16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68.98万人,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78.77万人(含参保退休人员24.8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86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30.44万人。“十五”期末五大保险基金总收入达25.16亿元,基金总支出达27.99亿元。基金收支规模均较“九五”期末有显著增长,“两个确保”成果得到巩固,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达10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稳定发展,到“十五”期末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48万人和72.05万人。基金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全市各级均成立了基金监督机构,基本形成行政监督、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有力维护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十五”时期职工工资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机制初步建立,工资支付行为得到规范,最低工资保障的法制框架基本形成并发挥有效作用。“十五”期间,职工工资水平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的机制初步建立,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十五”期间年均增长15.7 %,职工工资增长基本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规范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的法制框架基本形成并发挥有效作用。“十五”期间,我市构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方面的管理、调控、监督的新型框架,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规范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制定了法律责任,建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方面的新秩序。目前,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现雏形,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初见成效,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在“十五”期间我市多次依法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稳步提高劳动者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五”时期规范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制框架基本形成,企业劳动关系在改革中逐步理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初见成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十五”期间,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律、规章,我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对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劳动关系协调运行的法制框架基本形成。“十五”期间,全市按照“分类指导、分类处理”的要求,针对改制后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明确政策措施和操作办法,积极指导用人单位运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手段,在依法做好相应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障顺利并轨,理顺各类离岗人员劳动关系的同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在改革中逐步理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和运作方式,积极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十五”期间,我市加大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的力度,共处理劳动争议7984件,将化解和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此外,还以案件调解的方式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得到进一步加强。“十五”期间,我省相继出台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重新修定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依法对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认真加以宣传,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贯彻落实,使职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十五”期间,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得到加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44566户,办理立案案件2239件,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4792件,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27.2万份,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3482.8万元,查处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92个,有力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十五”时期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取得明显效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健全,有针对性的对劳动者开展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有利于技能劳动者成长和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开始形成。“十五”期间,全市对2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了再就业培训,对7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了创业培训,对30万农村劳动者开展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十五”期末,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在校生人数分别由“九五”末的3740人、9944人发展到现在的9113人和23117人,为社会培养了19177名合格的中、高级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十五”期间,全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247354人,比“九五”末的110593人增长224%。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能力建设得到加强,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取得突破,金保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十五”期间,我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劳动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显著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得到加强。到2005年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可达95%,其中社区管理率80%。金保工程积极推进,对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进行了规范和整合,信息化建设统一程度明显提高。
二、“十一五”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特别是中央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劳动保障事业的方向已经确定,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对劳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心和支持,加上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市综合实力大大增强等这些有利条件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但也要清醒的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深入,社会结构、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反映在:
1、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新成长劳动力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被征地无业农民就业问题凸显,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难问题依然存在。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任务艰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很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相对庞大的就业群体还较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基金支撑能力弱;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大,退休年龄人口的快速增长将直接导致养老保险金支出和医疗保险金支出增加,劳动年龄人口缴费压力加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体制还不能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要求,同时异地就业、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对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3、劳动关系复杂化,工资收入差距扩大化,保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难度加大。伴随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用工主体多元化及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化以及双重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等,同时就业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增强,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多变。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协商制度相应缺乏,分配关系不规范的矛盾比较突出,工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等劳动关系弱势群体的维权形势不容乐观。劳动争议预防和协调工作仍将面临着较大压力。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比较突出;平均主义与分配不公现象并存。
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我市“两个率先”的宏伟目标。以促进城乡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劳动关系与收入分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全面加强劳动保障制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三个重点、两个确保、一个实现”。即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确保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并完善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四)按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是:
——把促进就业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和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建立并完善适应徐州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广开就业门路,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就业环境,完善就业服务,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十一五”期间,新增城镇就业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80万人,其中跨地区转移40万人(年均增加8万人);期末在外就业人数达到140万人。
——基本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并最终扩大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农村养老保险以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强化社会保障功能作为突出任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并拓展到城镇居民。失业保险覆盖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本覆盖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社会保障体系,将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
——完善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有效发挥市场对工资分配的调节作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以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和依法监管四个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建立企业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的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切实增加务工者收入。在岗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2%左右。
——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和监察的劳动关系调整新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面实行并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在各类企业中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使劳资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基本建立统筹城乡职业培训体系,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加强技工学校招生,通过整合技工教育资源,使技工学校在校生人数最终达到2.5万人。建成1所占地600亩左右的万人技师学院及2所民办技工学校。培训人数共达 10万人,其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人数不低于4万人。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十一五”末使我市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达到42万人,使从事技术职业(工种)的新增劳动力在就业前全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获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20%以上。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要求,重视农民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十一五”期间,将对33万农村劳动者开展参加转移就业培训。
——基本形成统一的劳动保障网络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到2007年,建成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备高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大决策和政策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为社会、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四、主要工作和政策措施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1、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
一是把扩大就业、控制失业列入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继续坚持“三个优先”: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把就业再就业所需资金优先安排。
二是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在对“十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政策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普惠性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形成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
三是把焕发创业激情、鼓励自主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制定利用创业贷款、创业补贴、创业基地等鼓励创业的政策,加强创业技能培训,拓宽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创业者的地位。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通过一人创业带动多人就业,以创业促进就业。
2、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和合理配置规划,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市场建设、财政安排等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一是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二是利用信贷、财税等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扶持非公有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制订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三是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支持他们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实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非全日制、季节工、短期工以及弹性工作制等工作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四是制定并实施保护性就业政策,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就业困难对象参加社会保险和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样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3、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建立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订预案和相应措施,严格控制失业率,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加强对企业裁员的调控和指导,裁员超过一定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企业改制、破产前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资金,对失业人群在时间和空间分布上进行调控,缩短失业周期,合理分散失业压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
4、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重视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定实施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
5、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实现统一的城乡就业。一是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使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相关待遇。二是健全市场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加强空岗信息收集,确保劳动力市场内用工信息基本满足求职需求。建成全市信息实时共享的劳动力信息网络,通过网络把市场信息与失业保险、工资价位、职业培训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综合利用,宏观分析,为制定政策、调控市场提供依据。三是鼓励、指导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作,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组织运作程序,树立以人为本和诚信公平的服务理念。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打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完善服务操作制度和办法,规范求职、招用和中介行为。
(二)社会保障工作
1、巩固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所有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有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自由职业者等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二是按照老、中、新分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做实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加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市级统筹,并为进一步提高省级统筹做好准备工作。四是“十一五”期间,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探讨并根据国家规定,逐步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五是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组织有条件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重点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并调整相关政策,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基本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六是根据我市实际,制订不同险种、不同层次、享受不同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政策,供不同的人群选择参加。七是建立并完善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格局,以适应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障需求。八是研究多渠道开辟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办法,并就基金保值增值、减少基金风险等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健康运行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规范企业缴费行为,认真做好各项保险基金征缴清欠及审计稽核工作,确保养老金的基金安全运行;逐步提高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至“十一五”末,使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和企业并轨,提高我市参保职工人均缴费水平;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工作。
2、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重点抓好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把符合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覆盖范围。二是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由保生活与促进就业结合转变为保生活与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相结合,由单纯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转变为提供全方位的综合就业服务。建立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改革待遇领取期限和支付办法,扩大和增加基金促进就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项目,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提高促进就业支出的比例,将基金更多的用于促进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建立起以充分就业为主要目标,既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灵活运用基金应对可能影响就业和失业并促进就业的新型失业保险制度。三是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3、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险体系。一是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使医疗保障体系中其他医疗保险制度难以覆盖的一部分经济收入较低、处于贫困状态的城镇居民,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二是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着力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类非公有经济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建立困难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金筹措机制。对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困难或无力缴纳的破产倒闭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多渠道解决,采取政府出一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筹一点和国有资产变现等多方筹资的办法,解决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
积极探讨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基本思路,将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统一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充分考虑多层面人员的参保能力,制订简便灵活的参保方式和有效管理办法,便于这部分人员参保和享受待遇。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完善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紧扣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的管理目标,完善医疗服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和办法,加快建立医疗保险监测、预警、评估系统。继续细化和完善定点管理协议,推行定点单位分类管理和信誉等级制度,改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考核和奖惩办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在推进医疗保险向城镇各类人员覆盖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以医保经办机构为龙头,以定点机构为基础,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平台为依托的一体化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覆盖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并逐步覆盖到乡镇企业。按照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帮助伤残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积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合理控制生育保障水平,规范生育保险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提高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
5、特殊群体、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就业形式的不同对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作适当的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相应设计有关社会保障制度,采取适合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简便、有效参保缴费办法。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实省政府《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实施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前培训制度,强化再就业措施,将所有适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统一的就业培训体系,实行一定的免费就业培训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为就业创造条件。
(三)劳动工资工作
1、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以岗位技能和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分类调节办法,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2、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成为企业决定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保障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应有权利。
3、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指导调控体系。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和人工成本信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引导作用,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考作用。
4、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有关规定,保障并逐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积极推进建立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或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切实解决用人单位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1、着力解决好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一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实现全市劳动合同动态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使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基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行为,推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
2、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平等协商机制,规范协商程序和办法,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促进完善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
3、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解决好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比较关注的热点以及劳动关系中最突出的问题重点协商。
4、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是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适时建立仲裁院,优化内部结构,实现立审分离,完善办案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能力。二是大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改进办案方式,简化办案程序,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制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四是按照“重在源头预防、重在基层调解”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层次、多类型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积极预防、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五是继续坚持劳动仲裁工作的三方性原则,完善办案机制,促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职业化建设。
(五)培训工作
1、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开发,进一步完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直接有效地为就业和发展经济服务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
2、强化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和素质。一是扩大技工学校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加大设备投入,改善教学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教学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二是坚持职业培训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形成以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为龙头,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公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发展的技能劳动者培养体系。三是推动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和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扩大技能劳动者培养规模。四是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职业学校,建立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通过推动高技能劳动者培训和高端带动作用,促进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五是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和技能劳动者成才的需要,逐步建立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完善职业教育实训体系。
3、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开发劳动力资源。发挥社会各方面培训资源优势,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继续推行和逐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使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对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服务,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专项技能和城市生存发展能力,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效果。政府财政要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
4、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政策。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政策机制。健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形成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格局。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并重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5、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一是统筹社会培训资源,充分利用我市各方面的优势,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评价体系,并形成合理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使用与培训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三是建立和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筹资渠道。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渠道增加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的新机制。
(六)覆盖城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
1、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实现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将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化管理,大力发展老年社会服务事业。按照产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老年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满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养老需求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2、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投入,并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规定、建设和管理。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与劳动就业市场信息交流机制,将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的网络资源共同建设一个集培训信息、用工信息、相关政策发布为一体的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参保人员社会化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强对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适应对劳动保障事务进行动态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3、以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为依托,大力建设统一的社区公共服务窗口,提升社区基层管理平台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之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以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为手段,将现有各业务系统的公共服务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建立一体化、全方位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新机制。
4、建立市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对劳动保障各项业务提供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通过建立劳动保障公共电子政务平台,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缴费、网上职介、网上查询等一系列服务功能,在网上为社会公众提供业务办理和信息查询等窗口服务。推进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使社会保障卡成为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并支持各项异地养老、异地医疗、异地支付结算等异地业务的经办。
五、支撑保障
(一)法制和劳动监察工作
1、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十一五”期间,在国家《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后,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制定我市具体的立法实施意见。强化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意识,进一步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工作。一是规范监察执法行为,继续完善办案流程、证据规则、监察文书等制度。二是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依法处理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的专项用工检查。三是积极推行劳动保险的诚信评价制度,完善以书面审查为载体的诚信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评信标准,提高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1、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系统“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在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上,构建省-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以网络为依托,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体系、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科学的宏观管理体系,整体提高劳动就业的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金保工程建设预计投资共需8000万元。
2、重视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改革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监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支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
(三)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向省争取加大对我市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重点落实“两个确保”、养老金缺口补助、就业资金、困难企业医疗补助、金保工程、高技能人才实训鉴定基地等“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事业重点专项资金及重大项目。将劳动保障各项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制度,使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达到20%以上。加大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政府要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中要列出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其中不低于20%部分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企业要按时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政府统筹其中0.5%的部分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通过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大力扶持技工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专项建设经费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实训设备和实训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各级财政用于就业的经费和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中,要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完善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培训经费投入机制,落实专项经费,对参加职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坚定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
(四)实施重大工程及重大资金项目
重大工程
1、金保工程
2、技能人才实训鉴定基地建设工程(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1所技师学院建设)
3、社会保险服务设施工程(包括退管服务中心、退休人员老年公寓建设等)
4、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
5、街道、社区和乡镇基层平台建设工程
重大资金项目
1、就业再就业资金专项
2、养老金缺口补助专项
3、困难地区、困难行业离退休医疗补助专项
4、个人账户做实启动资金专项
5、新农保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
6、社会保险储备资金
(五)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着眼于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强系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劳动保障业务培训,不断改善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逐步造就一支业务素质较高、思想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保障系统业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对劳动保障主要工作领域制定和施行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通过业务素质考核等措施,逐步推进劳动保障工作专业化。
三是劳动保障机制创新、体制创新,面对新形势下对劳动保障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应劳动保障工作的新路子,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方法,满足社会和劳动者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需求,改革和改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