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是全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为保障消防工作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构建完善的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全市预防、抵御火灾及参与抢险救援的能力,为实现全市“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和《江苏省“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全市消防事业发展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十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十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徐州”和构建和谐社会,立足实际,创新发展,保持了全市火灾形势平稳,为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1、火灾形势保持平稳。“十五”期间,全市共发生火灾6659起,死83人,伤109人,直接财产损失1838.75万元,火灾形势平稳,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仅发生1起重大火灾,实现了连续17年未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佳绩。全市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10713次,出动消防官兵105695人次、消防车21170辆次,
扑救各类火灾6601起,参加抢险救援832起、社会救助993起,抢救遇险群众392人,保护财产价值15198.1万元。期间,成功处置了2005年“7.18”陇海铁路邳州段液化气槽车泄漏事故,得到了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和各级党政领导的充分肯定。
2、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得到加强。“十五”期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徐州市消防条例》自 2005年 11月 9日 正式施行。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消防工作,从落实责任、强化预防和规范整改等方面入手,不断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通过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活动,构建和完善了隐患预防整改体系。“十五”期间,共审核建筑项目4348个,建筑面积3739.78万平方米,检查单位56114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9728处,其中政府挂牌督办的19家重大火灾隐患基本整改到位。同时,加强了对重要场所、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保卫,圆满完成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徐州赛区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3、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状况得到改善。一是消防规划取得长足进步。市政府投入85万元专项资金,完成了《徐州市城市消防规划(2005-2020)》;全面完成了全市108个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二是车辆器材装备建设有了较大改观。“十五”期间,全市共投入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专项经费4700万元,新增 22米 登高平台车2辆、防化车1辆、洗消车1辆、照明指挥车1辆、照明
排烟车1辆、抢险救援车8辆及其它各类消防车24辆及个人防护装备和各类专勤器材;高标准、高质量的加强特勤队伍二期建设,顺利通过了省“两厅一委”的检查验收。三是市政消火栓建设步伐加大。“十五”期间,按照“老城区逐步完善、新城区不欠新帐”的原则,加大了消火栓建设力度。全市消火栓由2001年的1714只新增到2005年底的1984只。四是消防科技建设成效明显。积极开展消防科研,1个项目获全国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器材设施技术创新成果二等奖;投资近2700万元,建成通讯灵敏、指挥便捷、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现代化市级消防指挥中心;各县(市)均实现了“三台合一”;先后三次更新完善“徐州消防信息网”(公安网),加强了办公自动化建设;完成了公安网络百兆联网和语音图像传输系统;完成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利用计算机模拟、网络通讯、实时通信等技术,建立了网上练兵系统和远程教育系统。
4、消防力量有了新的发展。全市新增公安派出所联防消防队108支,购置消防摩托车108辆,统一配置了手抬泵、水带等消防器材装备。目前,全市共有企事业专职消防队12支,共有队员302人、消防车23辆。按照省政府的决定,从2005年起分3年在全市征招333名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完成市区63名征招任务。
5、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市各地立足于提高国民消防安全素质,以消防宣传“四进”为主线,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完成14个消防站的全方位、全天候对外开放工作,
20余万名群众接受了教育;在徐州电视台开辟了《走近119》电视消防专栏,在《徐州日报》、《彭城晚报》等媒体开辟消防宣传专版(栏)6个,建立完善了徐州消防网站;发放消防宣传资料92万份;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班200多期,培训约5万人,有效提高了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十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消防事业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大力推进消防体制、机制创新;必须坚持社会化发展方向,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各种公共资源,夯实消防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持之以恒的整治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必须坚持依法治火、执法为民,加强消防力量建设,不断提高消防执法和灭火救援的能力。
二、“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两个率先”对全市消防事业发展提出的新挑战
在全市实现“两个率先”的历史进程中,“十一五”时期是承前启后、极为关键的时期。消防事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发展水平不仅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同时也日益成为一个城市或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全市已经进入重工业化发展阶段,必然会更早的面临一些深层次矛盾和新的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消防事业必须为“两个率先”提供更好、更优的消防安全保障,对消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全市“两个率先”的稳步推进,特大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五省通衢的地位不断强化,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双中心五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加速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建设,在带来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的同时,也使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大型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以及建筑物倒塌、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高速公路、水上运输事故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灾害事故发生的几率加大,诸如“7.18”陇海铁路邳州市碾庄镇境内铁路桥下液化气槽车泄漏等易造成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重大政治影响的灾害事故极有可能再次在全市发生,而且一旦发生,处置的难度也日益加大。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安全发展和安全生活的需求也更加强烈。消防部队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除担负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外,还要广泛承担或参与防灾减灾中的各类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事故灾难,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以及各种社会救助任务。从国际、国内范围看,消防部队的职能也在日渐拓展,逐步成为或已经成为执行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主力军和尖刀力量。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消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着力提升全市火灾抗御能力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二)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
从全市情况来看,全市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协调,消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区域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地区对消防事业重视程度不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历史欠帐较多、滞后于城镇发展的规模和速度,特别是消防装备还不能满足扑救现代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要求;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性问题;消防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经费投入不能满足消防事业发展中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队伍发展等必不可少的项目建设的需求;消防法制建设不够健全,消防执法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不够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服务社会的消防产业尚未充分发育,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够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机制尚未形成;消防队伍处置大规模灾害事故的能力有待提高,社会联动的应急救援体系亟待完善。从总体上看,全市消防事业发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隐患和不可控因素大量存在,全市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消防事业的发展与“两个率先”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
(三)全市消防事业发展面临的大好机遇
“十五”时期,全市的消防法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科技、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拥有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倡导“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各级政府履行职能将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也将更加重视消防事业的发展。随着全市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希望生命财产安全能够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对消防安全的需求更加强烈,对消防事业的发展也将更加关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必将普遍增强。作为市区率先在苏北、在淮海经济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阶段,也是这十年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随着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十一五”时期必将为全市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外在环境,必将为消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科技、经费等强有力的支持。“平安徐州”建设的推进,不仅对全市消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全市加强消防工作、推进依法治火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消防队伍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队伍的基本力量,在全市防灾减灾体系中,与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也能够协调发展,优势互补,充分提高和发挥自身战斗力,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真正担当起主力军的重任。
三、“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持苏北领先、保持淮海经济区领先、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目标定位,按照“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徐州市消防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健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消防力量和车辆器材装备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全面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奠定全市“十一五”时期乃至整个战略机遇期消防事业发展的良好基础,为全市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目标
1、“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从市情出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适应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要求,着力健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着力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着力加强消防力量和装备建设,着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2、“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
全市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10以内。
——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
消防法制健全。进一步完善以消防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
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和引导职责;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自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有序。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自动消防设施维保率达100%,消防设施合格率达90%,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消防行业社团、中介组织加快发展,保险、金融调节机制逐步推行。探索新路子、促进消防中介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推动建立消防保险、金融调节机制,通过火灾风险评估,促进保险、金融和消防的良性互动。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
消防规划制修订及时。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完成城市消防规划修编工作。区划调整合并的小城镇同步完成消防规划修编工作,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小城镇应适时对消防规划进行修订。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总体水平提高。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70%以上,消火
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加大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
——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目标
消防队伍壮大。积极争取发展现役消防队伍,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地方消防队伍,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消防装备建设加强。进一步加强消防车辆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数量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常规需求,并不断调整结构,提高科技含量,实现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消防科技建设目标
科技强消战略进一步落实。消防科技资源整合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研发力度进一步加大,现有消防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推广,社会消防科技防范水平提高。消防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灭火救援指挥效能提高。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目标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完善。建立完善社会化、全员化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努力实现消防常识公民知晓率达60%,单位相关人员知晓率达70%,学生知晓率达90%,重点岗位人员达100%。
——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目标
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水平提升。村镇公共消防设施改善,农村、社区消防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村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农村、社区火灾死亡人数稳中有降。
四、“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
(一)健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1、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按照全面建设“法治徐州”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修订完善《徐州市消防条例》。
2、各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消防安全考评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消防投入与GDP协调增长;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到每年正常消防业务经费有保障,专项经费有落实。
3、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部门对本行业消防安全负责。建设、安监、质监、工商等综合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消防安全的管理责任;建筑、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提高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
4、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强化自我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防火措施,明确和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加强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推行行业标准化管理,探索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系统。
5、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限期搬迁,保证搬迁前和搬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对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问题,应加快解决。对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等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及“三合一”、“多合一”建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治防范。
6、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7、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切实
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8、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举报、评估、督办和公示机制,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由当地政府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9、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探索金融、保险调节机制。加快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培育、规范消防行业社团和中介服务组织。积极研究保险、金融与消防的关系,建立对投保方、借贷方火灾风险评估机制,使保险、金融信贷与投保、借贷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制约。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推进强制保险,并明确保费收入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比例。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0、认真制(修)订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各县(市)、贾汪区完成城市消防规划制定、修编工作;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和区划调整的小城镇适时完成消防规划修编工作;完成经济开发区和新城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城市消防规划修编工作,2006年完成30%,2008年完成80%,2010年全部完成。
11、加快消防站建设。2007年,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60%以上,2010年达到应建数的70%以上。加强特勤消防站建设,新建特勤消防站装备必须按标准同步配备到位。经济发达的县(市)根据需要及时组建特勤消防站。结合需要,增加200名现役官兵,以解决目前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
12、加快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建设。对各类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选;按照《徐州市城市消防规划(2005-2020)》,新建开发区和新城区同步建设消防水源,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加强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水鹤、市政水源和单位内部消防水源建设和利用;各水源厂清水池消防储水容积不小于3000立方米;输配水管网系统管网水压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从地面计算);在城镇建设和道路管理中,结合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利用道路、桥梁改造,进一步畅通村镇消防通道,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并确保完整好用。
13、强化消防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建立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考评机制,县级以上城市落实消防规划年度实施要求,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开发区推广。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的监督,研究制定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措施。
(四)加强消防力量和车辆器材装备建设
14、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按纲施训”,充实加强一线防火灭火力量,提高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战斗力;结合各地消防规划,在新城区、经济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积极发展由政府批准建制编制的地方消防队;继续巩固和发展乡镇公安派出所保安联防消防队。消防任务较重的大型企业,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城乡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积极探索建立公务员序列的政府职业制消防技术骨干队伍;进一步加强全市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规范征招、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
15、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建设区域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建立高速公路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消防专家人才库和训练设施。依托全市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加快全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进程。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社会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重特大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16、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十一五”时期前3年全市所有消防站达标,提高科技含量,实现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重点加强特勤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并根据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增配铲车、吊车、挖掘机等装备。按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A502-2004),将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所需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到位。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维修保养,组建省级车辆器材装备维修技术保障中心。
(五) 推进消防科技建设
17、加大消防科技产品研发推广力度。整合社会科技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成果的推广应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科技保障体系。加强消防基础信息建设。加强建构筑物消防性能化设计和建筑材料研究,努力降低建筑物火灾荷载和燃烧产物毒性。推动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技术及应急处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城市预警能力。研究制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配备标准,推广消防门禁系统、安全推栓、电磁门锁、活动栅栏等逃生新产品。提高社会消防技术防范控制能力,完成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技术及应急处理系统建设任务,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接入率达100%。
18、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消防电子政务系统。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道路水源、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消防执勤实力、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物品、火灾隐患数据、监督执法和消防专家等信息库建设,实现消防与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数字化消防指挥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各级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完成固定指挥中心系统和移动指挥中心系统建设及升级改造工作;大力加强消防应急通信指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六) 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9、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建设多元化的消防宣传阵地。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积极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其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创建文明社区、评选“五好家庭”、安全生产竞赛、“三下乡”和“五五”普法教育等活动之中,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建立以消防教育馆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基地,并纳入消防规划和建设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单位共同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自我管理水平;教育部门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素质教育,有条件的大学增设消防安全管理专业;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新闻、出版、文化、宣传等部门开辟消防公益宣传阵地,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工作;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积极开展对企业员工、妇女儿童和青年的消防安全常识和基本技能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20、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筹建全市消防安全培训中心。完善消防安全培训机制,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体系。各行各业应把消防安全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教育、劳动、安监等部门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加强对群众和特殊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机构定期对消防工作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21、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七) 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
22、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全面贯彻《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大农村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推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根据发展需要,建立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务室,配备专门人员和车辆器材。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作用,建立完善社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社区消防硬件建设,优化居民消防安全环境。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村民、居民火灾死亡人数稳中有降。
五、“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一) 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建设
开展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的调研和理论研究,完成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框架研究及标准制定和软件开发工作,2008年开展试点、宣贯培训工作,于“十一五”期末全面实施,完成建设任务。
(二)消防站建设
1、普通消防站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完成建设26个普通消防站的任务:2007年底前,市区新建湖北路消防站、翠屏山消防站、铜沛路消防站、九里区消防站、徐州新区1、3号消防站、东环西消防站,各县(市)及贾汪区各新建1个消防站;2010年底前,市区再新建5个消防站,邳州市、新沂市、睢宁县、丰县、沛县再新建1个消防站,铜山县再新建2个消防站。
2、特勤消防站建设。2006年至2008年,完成增加1个特勤消防站的任务,各县(市)普通消防站组建特勤班组;2009年底前,在化工园区建设处置化学灾害事故的专业消防站。
3、消防站改建(搬迁)。改建孟家沟消防站;2006年将矿山路消防站搬迁至西苑小区以南、电机厂以北、铸造厂以西,原址改造战勤分队。
4、高速公路沿线消防救援站。2006年规划,2007年完成50%,2008年达到80%,2010年完成100%。
(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
1、常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全市所有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均达到国家标准;达到使用年限的消防车当年予以更换。
2、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建设。全市消防站(含新建和拟建的消防站)将灭火能力强、水渍损失小、高效、环保的压缩空气泡
沫消防车作为主战消防车进行配置。2006年至2010年,到位率分别达总数20%、40%、60%、80%、100%。
3、举高消防车辆建设。2006年至2008年,各特勤消防站配备1辆 53米 的举高消防车;全市普通消防站(含新建和拟建的消防站)至少配备1辆不低于 20米 的举高消防车。
4、有动力源的大型拖炮、重型泡沫车辆建设。2006年至2008年,在孟家沟、新沂消防站及化工区内新建和拟建的消防站,增配有动力源的大型拖炮、重型泡沫车辆和其它装备器材。
5、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2006年底,全市一线执勤官兵新型个人防护装备按国家标准配备到位。
6、消防监督装备建设。2006年,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达标;2007年,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技术装备配备达标;2008年,各公安派出所配齐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四)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1、区域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建设。依托特勤大队,侧重于处置铁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于2008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除按特勤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标准配备外,完成增配救援器材、防护器材、生活保障3个集装箱模块及增加防化救援车、多功能臂式破拆清障车、空气呼吸器充气车、重型泡沫车、消防艇、坦克式高压灭火雪炮车、卫星通信指挥车、大型吊车、大型供水泵组、侦检、堵漏、破拆、洗消等特种装备的任务。
2、省级消防装备维修技术保障中心建设。依托现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修理所和徐工集团组建。2007年底完成建设任务。
(五)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意见》,2006年底前完成222名征招任务,在2007年底前完成333名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征招任务,并增招185名,2008年至2010年完成增招任务。
(六)全市防灾减灾消防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1、有线通信网络建设。2006年,指挥专网带宽达4兆;2008年带宽大于8兆,可升级至百兆,建成的指挥网络同步接入政府防灾减灾指挥网络。
2、无线通信网络建设。2006年执勤中队各配备2台掌上PDA,用于实时维护和查阅消防道路水源信息;2007年按支队5台、各执勤中队3台的标准配备,装备53台数字集群通信电台,实现数字集群通信电台网内全省漫游,2008年配备到所有战斗班组;2007年支队配备1套背负式移动图像传输设备;2008年所有执勤中队第一出动车辆各安装一套具备与指挥中心实现数据双向传输功能的GPS卫星定位系统;2006年至2008年,每年购置30%头盔式无线对讲器配发基层中队官兵。
3、固定指挥中心建设。2007年完成。
4、移动指挥中心建设。2008年配备1台卫星通信指挥车。
5、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技术及应急处理系统建设。2010年投入应用。
6、信息资源库建设。2006年完成消防道路水源、危险化学物品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库建设任务;2007年至2008年,完成灭火救援预案、消防执勤实力、火灾隐患和监督执法信息库建设任务。
(七) 消防宣传培训教育体系建设
1、消防培训基地建设。2006年,在铜山县三堡镇征地10公顷;2007年规划设计消防培训基地;2009年完成建成开馆任务。
2、消防教育馆建设。筹建市级消防教育馆,2009年前完成建成开馆任务。有条件的县(市)可依托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建设消防教育馆(厅)。
六、“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抓消防、政府建消防”的责任意识,充分履行职责,把“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纳入政府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切实抓好落实。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相关任务。要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论证、评估,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任务按期完成。
(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确定当地消防事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确保消防事业统筹协调发展。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消防事业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合理使用资源,确保消防事业的各项规划任务圆满完成。
(四)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对规划实施进度和年度实施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开展检查验收。要把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作考评当中。市政府每年底将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