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5层责任体系明确7项主要任务强化9个保障机制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要负主体责任,要从严抓、直接抓、从实抓,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书记,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各级班子的同志也要履行“一岗双责”。
纪委要更加主动有力地担负起监督责任,在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这个主业上下功夫。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要按照中央“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做到监督有力、监督有效、监督有方。各级党委都要坚决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沈晓明
日前,浦东新区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题审议并通过《中共浦东新区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既充分落实了中央和市委关于“两个责任”的要求和部署,同时也结合浦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敢于负责,主动担当,始终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履责有力、问责有据,进一步凝聚反腐倡廉工作合力。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内职务和政治责任,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支持同级纪委(纪检组)依照**履行职责,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和部门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特别是班子成员的监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严肃查办腐败案件,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
实施意见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和基础,纪委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能用党委主体责任代替纪委监督责任,不能用纪委监督责任代替党委主体责任,也不能用集体责任代替领导干部的个人领导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及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是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同时,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要求融入到分管的业务工作中,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完善制度规定和执行,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实施意见也规定了党委各责任主体,如区委常委会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区委书记是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在区委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委主体责任,党组班子成员既要合力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人大、政协各项工作中;区政府党组班子成员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推进政风建设。
实施意见同样对各单位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如区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按照区委部署要求,切实协助区委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支持和配合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各区管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在区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党委主体责任;各区管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农村、居民区等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在上级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各级党委主要任务,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主体责任融入党委(党组)工作分工之中,抓好统筹规划、责任分解和流程管理、责任检查和考核评价以及责任追究;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主持召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着力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维护群众利益,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改进联系群众的方式,不断健全和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持之以恒纠正“**”。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定期分析本单位、本系统党员干部的作风状况,研究部署改进作风的任务和措施,督促抓好落实。规范权力运行,探索在改革中规范权力的运行,扎紧制度的笼子。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规定,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做到“零容忍”。对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既查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又查究相关领导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还要查究制度机制和日常管理上的漏洞。当好勤廉表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管好分管领域的干部队伍、带头落实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带头支持和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头接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纪委监督责任及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通过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任务落实;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意见同样明确了各级纪检部门责任主体,区纪委常委会在区委和市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对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进行监督。区纪委、区监察局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两项职能的领导体制,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察局领导班子对全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集体领导责任。区纪委书记是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承担责任。
对于区委工作部门、区级机关和部门,设立纪检组织的,其纪检组织在本部门领导班子和区纪委的领导下,履行本单位、本系统监督责任,其纪检组织负责人是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不设立纪检组织的,应当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监督责任,本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分管领导和区级机关纪工委领导下,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事务。
区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公司、街道、镇的党委(党组),依照**规定应当设立纪检组织,其纪检组织在同级党委(党组)和区纪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本单位、本系统的监督责任,其纪检组织负责人是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新区各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农村、居民区、“两新”组织等基层党组织,设立纪检组织的,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建设承担监督责任;没有设立纪检组织的应设纪检委员,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事务。
纪委主要任务包括,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坚决维护**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执行党的各项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执行不力、为官不为的行为严肃问责。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各项规定,严肃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强化执纪监督,坚持不懈纠正“**”,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格执行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纪检组)报告等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以及审计、财政等专业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
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和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和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工作规范。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分层分类开展经常性的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廉洁榜样、强化示范教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促进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着力加强对公权力大、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三公”部门党员干部的岗位廉政风险警示教育。
提升监督执纪水平,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把精力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认真执行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各项要求。完善纪检监察系统自身监督机制,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推动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制度机制保障
为确保“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各项制度机制作为保障。如完善责任分解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明确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责任,形成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清单,明确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通过下发文件、签字背书、公开承诺、向上级报备等形式,公开接受监督。
实行报告评议制度。每年年底,区委常委会向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全会书面报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情况,并在区委全会上接受区委委员、候补委员评议;区纪委常委会向区委、市纪委和区纪委全会书面报告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情况,并在区纪委全会上接受区纪委委员评议。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建立工作记实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以会议纪要、文件通知、专题报告、检查报表、工作记录、谈话记录等形式,记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实行述责述廉制度。每年年底,各区管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和区纪委书面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区委和区纪委要结合责任制专项检查工作,对述责述廉书面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健全廉政谈话和函询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要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或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各种形式的廉政谈话。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充分运用函询、提醒谈话、**谈话等手段,向党员领导干部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并督促整改。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等问题,由纪委(纪检组)负责同志约谈相关单位领导干部,提出严肃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完善检查考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以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推进具体工作等方式,及时了解每位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各自分管领域的责任制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确保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年底,各级党委(党组)要对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评估。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纪委(纪检组)及主要负责人,既要按照分工承担各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还要对签字背书对象和项目负责,签字背书对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签字背书项目落实不力的,要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落实组织保障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区管单位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考察以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为主。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区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为纪委(纪检组)充分履行监督责任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