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新规

来源:合肥日报 2019/5/25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26









昨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合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将实行“银行托管、政府监督”新模式,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让买卖双方享受更加便捷的服务。

商业银行具备一定条件可申请托管服务

据了解,自2005年10月起,合肥市房产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存量房资金托管工作,在两家银行分别设立存量房资金托管账户。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其他商业银行可按程序申请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

那么,托管银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办法》明确,开展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需具备资金托管运行、管理和网络技术条件,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资金托管服务且上年度存量房贷款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以分行为单位向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经审核并报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与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服务合作协议》。

此外,托管银行要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提供安全、高效、方便、无偿的资金托管服务;资金托管信息还应当与交易中心的房屋交易信息互联共享、实时传递。

资金托管“四步走”有细微调整

申请受理、资金转入、纳税办证、资金转出,资金托管按照“四步走”。《办法》在资金转入、转出这两个程序上做了细微调整,以此保障交易更加顺利。

此前,转移登记完成后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卖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贷款审核步骤后置存在交易风险。按照《办法》,买方将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资金转入托管账户时,需办理存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同时审核贷款资格;贷款银行和托管银行不一致的,托管银行应当了解贷款审批情况。

资金转出方面,《办法》要求托管银行要按照约定及时划转托管资金(办理存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部分应当通过托管账户一并划转)。此外,买方或卖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买方或卖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托管资金存入账户将有利息

在买卖存量房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需要将购房资金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银行的专用账户,完成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后由托管银行将购房资金划转给卖方。那么,交易中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

《办法》对该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托管资金在托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挂牌利率结息,利息和本金一并划转。这意味着,买方的托管资金存入账户后将有利息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托管银行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做出了“警示”。托管银行违反规定,造成买卖双方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协助办理资金托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网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葛清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