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来源:浙江日报 2010/08/10 发布时间:2020-11-29 浏览量:22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侦查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专项报告。常务委员会充分肯定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了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创造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次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制约与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机关、单位都要深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个重点,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及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监督。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定,并监督侦查、审判机关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开展对侦查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监督工作,有序探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配合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加强对死刑案件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探索对审判机关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监督工作。健全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重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处工作,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逐步增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力度。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民事调解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四、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在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活动。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规定。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深化检务督察工作,及时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规执法和违法办案的行为。要规范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依法行使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对侦查机关提请的复议、复核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五、侦查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需要侦查机关提供具体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者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检察机关监督后立案的案件超过六个月未结的,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原因。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于三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书面监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

六、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对刑事公诉案件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公诉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换押的相关规定。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或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七、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看守所、监狱和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健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事先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着力解决监管活动中的牢头狱霸问题,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

八、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检察机关要以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核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业务工作能力。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优化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沟通,听取相关工作建议。要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事项,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九、人民政府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积极配合,对检察机关要求其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必要时提出质询、询问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对有关机关接受和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要帮助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依法纠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应当根据本决定精神分别或者联合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的工作程序,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