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航建设法律保障越来越完备

来源:浙江日报 2010/12/29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量:24

——访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人

浩淼的大海是浙江这个滨海省份发展的广阔空间,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港航强省,已成为浙江未来发展的重心之一。而浙江在港口航运方面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已有的发展水平,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完成,“十二五”蓝图即将绘就之际,浙江出台了《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为港航强省建设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为此,结合浙江港航发展情况,笔者访问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德宝。

笔者:“十一五”我省港航发展取得了哪些成就?经过“十一五”期间的快速发展,水路运输在浙江大交通体系中有何种地位?

王德宝: “十一五”是我省港航极不平凡、快速发展的五年。

“十一五”期间,预计全省水路基本建设完成投资481亿元,预计沿海港口新增吞吐能力3.53亿吨,达到6.46亿吨;新增集装箱吞吐能力718万标箱,达到1086万标箱;新增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78个,达到159个(不含洋山港区);内河港口新增吞吐能力8000万吨,达到3.6亿吨;内河航道新增高等级航道351公里,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到9704公里,其中高等级航道达到1326公里。

港口吞吐量快速增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从2006年的5.1亿吨增加到2010年的7.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从2006年的752万标箱增长到2010年的1400万标箱;全省完成水路货运量从2006年的4.7亿吨增长到2010年的6.15亿吨、货物周转量从3664亿吨公里增长到5300亿吨公里。

运力规模再创新高。预计到“十一五”末,全省水路船舶运力规模超过1800万净载重吨,万吨级和特种船舶达到1173万载重吨,海运船舶平均吨位由“十五”末的1979载重吨提高到3965载重吨,海运船队规模跃居全国各省市第一。

港航发展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自2006年起,我省共投入18亿元全面实施水上康庄工程,建成陆岛码头项目62个,完成撤渡建桥建路和渡埠改造项目184个,更新渡船106艘。全省千人以上岛屿配齐交通码头,基本解决了海岛居民的出行困难,大岛及经济发达岛屿的陆岛码头基础设施能够较好适应海岛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农村渡口渡船安全状况得到大大改善,库区群众基本出行问题有效缓解。同时,五年来,落实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共补助1.03亿元。

水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比较优势,具有占地少、运能大、对环境污染小、能耗和成本低、安全性高、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等特点,是综合运输中最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绿色运输方式之一,也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运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沿河、沿海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外向型经济,提升经济竞争力,保障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均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水运是我省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优势所在、前景所在,因此,国家已将“积极发展水运”列为今后交通发展的重要政策,我省也提出了建设港航强省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内河航运。

笔者:为何要在原有港航法律的基础上出台新的法规规章?

王德宝:我省港航发展特别是航道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发展水运的认识不到位。航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业绩隐形化”的特点,因而难以被一些地方所重视。虽然近年来人们对水运的优势、作用逐渐有了新的认识,但总体上关注重视程度不如其他交通方式,没有将水运放到建设“两型”社会、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推动低碳交通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二是发展机制尚不顺畅。缺乏水资源综合利用、有效协调和推进的机制,水运与水利、水电等开发建设不能统筹兼顾。三是基础设施亟待加强。航道建设的要素资源紧缺,航道建设用地供给不足,财政资金投入缺乏,也没有建立明确的政府性融资平台以引入外部投资,建设资金十分匮乏。四是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不健全。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1991年原交通部发布的《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规定的内容已明显滞后,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我省航道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港航强省战略的全面实施,航道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对港口岸线管理作了规范,但规定得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作补充性规定。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根据我省航道管理和港口岸线现状,对《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原有法律法规作了更为具体和更有操作性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我省港航管理法规体系。

笔者:《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我省港航发展有何种意义?

王德宝:作为我省第一部专门性的地方性航道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港航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我省对港航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省对航道实行规范化、法制化保护和管理又步入了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条例》坚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航道管理的实际出发,在系统总结我省航道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设置了良好的制度架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航道管理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涉水事业多赢发展;有利于保持航道通航条件,减少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有利于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适应社会发展,解决航道管理难题,它必将对港航强省建设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港口岸线是稀缺的、不可再生的涉及国民经济、国防安全的战略资源。但由于立法、规划、监管等历史原因,港口岸线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还比较低,节约使用、合理使用的岸线利用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办法》在总结我省港口岸线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港口岸线规划、港口岸线使用和监督管理遇到的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关于港口岸线管理的原则规定作了补充细化和创新规定。这些规定提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关于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的操作性,对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发挥港口岸线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在新法规规章的贯彻和实施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何动作?

王德宝:一是学习好、宣传好《条例》、《办法》,全面掌握《条例》、《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营造良好的贯彻实施氛围;二是进一步规范航道、港口执法,并抓紧编制相关规划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提高《条例》、《办法》的执行力;三是加强监管,切实保护和管理好航道和港口岸线;四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五是加快港口、航道建设步伐,构筑“三位一体”港口服务体系和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