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被精神病”,还要告别歧视

来源:温州日报 2013-05-09 00:00:00 发布时间:2020-12-08 浏览量:26

有望根治“被精神病”的《精神卫生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产生不小的化学反应。

记者从温州市康宁医院精神病科了解到,截至昨日下午5时,已有10多名临床康复或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陆续出院。其中,绝大部分属于自愿要求出院。

据统计,我市重性精神病人逾10万人,发病率为14‰。《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这类患者可享受哪些权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又会有怎样的变化?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不再提供“接病人”服务,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法律条款: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前日,市区黄女士致电康宁医院精神科:“我儿子老是说有人要谋害他,还经常在外面游荡打架,能不能派辆车接他去住院治疗?”患者小陈今年20多岁,近段时间突然行为举止异常,出现幻听幻觉的次数增多。

医院精神科主任、康宁司法鉴定所所长李方敏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出台后,医院原先的“接送部队”已经解散,不再提供接病人服务。康宁医院“接送部队”设在防治科,由三名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帮助家属把患者运送入院接受治疗。

“运送的过程常常有意外发生。”工作人员小张表示,很多患者本身不愿意住院,经常会吵闹、武力抵抗。如今,取消了接病人服务,小张感觉到身上的担子也轻了不少,和另外两位同事一起转到了医院后勤科。

记者了解到,黄女士已于昨日带着儿子来院治疗。经过诊断和相关医学鉴定,小陈患有明确的幻觉妄想精神病性症状,由于本人不愿意入院治疗,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回家接受悉心照顾。

值得注意的,如果患者发生伤人、杀人等影响社会治安的激烈行为,家属可拨打110由警方强制送入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患者可自由选择出院,但不少人有家难回

法律条款: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自愿入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第五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自由选择出院,让不少患者看到了希望。一周内,陆续有患者主动要求出院,得到医生的允许后,也有不少顺利出院。

“要求出院的大部分病人当初并不是自愿入院的。”李方敏告诉记者,他们大多是由监护人、派出所、街道或工作单位强行送到医院,其中有的人已在医院住了半年以上,按照临床康复标准早已康复。小部分即使未完全康复,病情也相当稳定,只需按时服药就不会发病。但很多人却遭遇有家难回的“窘境”。

在该院住院治疗了5个多月的瓯海区杜先生道出一肚子苦水。48岁的杜先生有近十年的重性精神病史,去年在家人的护送下入院治疗。经过5个多月的药物、心理和工娱等结合疗法,杜先生的病情趋于稳定。“我的家人不愿意接我回去。”他的家属之前一直不肯签署出院同意书。

“患病的时候,他会打架滋事、砸东西还伤害他人。”杜先生的子女担忧,万一现在接回家,照顾不好,复发怎么办?

李方敏表示,许多患者的遭遇和杜先生类似。“现在我们只能对家属进行劝导,然后再把患者送回家。”不久前,医院还派了3名医生护送福建的一名患者回家。

相关专家表示,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对患者负有照料和监护责任,不仅不应该嫌弃、遗弃患者,还要积极帮助患者接受治疗、进行康复训练。社区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也应积极配合。

目前,杜先生也已被子女接回家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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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治疗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自愿住院。患者自愿入院的,须填写自愿住院申请表、自愿住院同意书和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二、非自愿住院。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医疗机构根据诊断结果下发非自愿住院通知书,由家属签署非自愿住院同意书、非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后强制入院接受治疗。三、紧急观察住院。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由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由警方强制送医,由家属签署入院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