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住宅小区自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更新办法》 这一全国性难题有了答案

来源:常州日报 2012/5/16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量:22

每天傍晚,住在天宁区博爱公寓的老李都要步行15分钟去红梅公园锻炼,“其实我们楼下就有健身设施,但项目少不说,设施还超出了安全使用年限。”老李说,居民们都希望小区内能有块像样的健身场地,“但问题是,重建和维护健身设施的花费该由谁买单?”
  事实上,老李的疑惑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颇具代表性——在近10多年来的房地产热潮中,雨后春笋般冒出的新小区大都配建有健身设施,这些由开发商设计建造的健身设施在产权上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但管理维修所要的费用则需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在收取物管费比较艰难的当下,再让全体业主承担一笔“额外”的开销显然不太现实。
  这一困局本月在常州被打破。市体育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联合出台《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自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更新办法》,明确存在安全隐患和损坏严重的小区自建健身设施,由常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1:1比例共同出资更新,健身场地整治和地面配套建设则由小区所在辖区体育部门负责落实。
  近在咫尺却令人望而却步
  12年来,在娑罗家园3号楼与5号楼之间的绿地上,一座适合12岁以下儿童的翻斗乐是该小区唯一的“健身设施”。就在大半年前,这一“健身设施”终因滑梯管壁破损而彻底“罢工”,小区保安只得加强巡视,以免贪玩的孩子在此受伤。“居民们都希望小区里能有健身设施,这一大片草地也完全可以改建为一片健身场地,但关键是没钱。”业委会主任周云娴为此专门联系过街道,对方的答复是“设施可以帮忙想办法解决,但场地建设费用要由小区自己承担”。
  同样是2000年交付使用,博爱公寓与娑罗家园的情况并不相同。在小区东北角的一片水泥地上,分列着太空漫步机、扭腰机、多功能健身器等4件器材,且还基本都能正常使用。“但谁知道会不会出问题呢?”老李说,按照器材上标注的4年安全使用年限,这批健身器材早已过了“保质期”,“健身场还是光秃秃的水泥地,安全性和塑胶地坪也不好比。”老李慨叹道,这些健身设施虽然近在咫尺,却令人望而却步。
  采访中,记者还走访了怡康花园、永宁花园等地。由于缺乏维修更新的资金,这些小区内的健身设施大都存在超出安全使用年限、建设标准不一、设施功能不全等问题,很多损坏的健身器材成了居民们的晾衣架,尚能使用的器材也已是锈迹斑斑,吱嘎作响,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
  2006年之前的器材皆可申请更新
  按照《更新办法》规定,住宅小区自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是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范围内由开发商配套建设的,或由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住宅小区公益性体育健身器材。
  更新对象包括超出安全使用年限和损害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体育健身器材。
  市体育局群体处处长陈中对此解释道,按照去年出台的新国标,室外健身器材安全使用年限为8年,但我市考虑到早期制作的器材标准不一和人为损坏等因素,《更新办法》将安全使用年限设定为6年。也就是说,2006年之前(含2006年)建设的小区健身器材都在此次更新之列,全市符合这一要求的健身点共有184个,按照去年我市10件套健身器材政府采购价每套1.8万元计,该批器材的总采购价达331.2万元。
  《更新办法》明确了健身器材更新“五步走”的办理程序:小区业委会填写申报表,逐级报送至市体育局;体育局会同房管局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核实后,拿出器材更新方案;方案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取得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体育局统一实施更新器材的政府采购,由中标企业实施器材更新;工程完成后,体育局、房管局联合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小区业委会。
  此外,《更新办法》还对两种特殊情况作出了补充说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委会牵头筹集资金,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相关受益业主按各自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的,由小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