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获悉,常州市自2011年3月施行交通事故抢救费及丧葬费用先行垫付,两年多来共垫付事故当事人抢救费、丧葬费等564起,共1514万元。然而,截至10月底,市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仅追回垫付款162万余元,占垫付总量的10.7%。9成垫付资金无法追偿,基金运行受到严重影响。
垫付规定初衷很好
2011年2月《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施行,3月起常州市开始施行,由道路救助基金为伤者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根据规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路救基金: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肇事者逃逸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抢救费用,一般规定是72小时以内、以抢救生命为前提的急救费用;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已经脱保的,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三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只要在江苏省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可以申请垫付。单方事故也可以申请。另外,如果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救助基金还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一次性困难补助等。
有关方面认为,垫付规定初衷很好,体现了以人为本、救命为先。
看一起案例
564起垫付中,最大一笔垫付款发生在2011年9月,季某驾驶轿车沿关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货场门口处,与应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应某受伤。
应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医院告知家属需要30余万元抢救费用。面对高额抢救费用,双方均无力支付。交巡警部门汇报给路救办并启动救助,帮助当事人收集材料,特事特办,及时受理此案并成功垫付抢救费用9.5万元。
然而,这笔最大的垫付款至今没有追回。
路救基金来源有限
理论上说,常州市在564起垫付中,仅有1起1万元的困难救助是不予追偿的。然而,基金成立至今,救助办仅追回垫付款162万余元,占垫付总量的10.7%——而且这部分垫付款之所以能追回,是因为肇事车辆本身有保险,救助机构能向保险公司申请偿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路救基金的来源包括七方面: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可见,路救基金的来源是有限的。
如何破解“垫付容易追偿难”
市路救办副主任袁继分析说,救助基金“垫付容易追偿难”有着多方面原因:
一是诉讼主体资格未能确立,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追偿。江苏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仅仅是由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公安厅、卫生厅、农机局和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的一个机构,并没有法律主体资格,无法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因此,在法院判决环节,或者交巡警部门调解环节,救助机构需要与肇事方、受害方协商,从总的赔偿金额中取回垫付款,因此仅能追偿到部分款项。
二是无力垫付抢救费的交通肇事方往往是外地车辆,但救助机制对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事故救助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往往事故处理完毕,肇事方离开后,救助机构难以再索要垫付款项。
三是肇事车未投保,或肇事方逃逸无法确定追偿对象。许多肇事方之所以逃逸,就是车辆本身未投保,肇事者逃逸后未能破案,从而无法行使追偿权。
下一步怎么办?
前不久,常州市公检法、财政、保监等部门共同召开协商会,研究路救基金的追偿问题。
据了解,下一步常州市将采取一系列创新措施。其中提到,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义务时,公安机关可将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检审、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外地车辆肇事的,交巡警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车辆相关情况转递至车辆登记机关。法院系统将救助基金垫付追偿诉讼工作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给予便利与制度支持。检察部门加大对救助基金追偿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共同实现“应追尽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