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市本级(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已正式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新政将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惠及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18万人。
保障范围有哪些?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
基本项目,是指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医疗费用。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和住院床位费用。
补充项目,是指基本项目以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但不包括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产生的费用。
基本项目、补充项目:
两大块如何补偿?
基本项目设置统一的起付标准和分段支付比例。目前起付标准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以后,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动情况,逐步调整起付标准和分段支付比例。
补充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例如:某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2013年住院总医疗费用为260000元,其中:统筹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已支付178000元,个人现金支付82000元。前述总费用中,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190000元,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40000元,丙类药品费用15000元,丙类诊疗项目费用10000元,床位超限额5000元。
本年度基本项目个人自付部分=190000+40000-178000=52000元,根据政策规定,基本项目补偿计算公式为:(50000-17000)×50%+(52000-50000)×60%=17700元。
本年度补充项目个人自费部分为15000元。根据政策规定,补充项目补偿计算公式为:(15000+17000-25000)×50%=3500元。
综上,2013年度,该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共为:17700元+3500元=21200元。
“二次补偿”还有吗?
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同步取消相应的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
与原“二次补偿”政策相比,大病保险制度对重特大疾病群体保障水平更高。我市市本级大病保险制度对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为1.7万元以上部分的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按50%至70%比例进行补偿,并且不设补偿上限,以2012年相关数据测算,参保人员仅基本项目补偿最高补助水平将超过20万元。明显高于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规定的起付线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1.5万元的补偿水平。体现了对重特大疾病群体的特惠倾斜。
保障范围也更加合理。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剔除了原“二次补偿”政策中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高档药品、超标床位费、特需诊疗项目等,保障范围比原“二次补偿”更加合理,管理模式更加精细化。
符合补偿条件的2013年度市本级参保人员,可在2014年度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常州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前街176号)一楼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详细内容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changzhou.gov.cn)或拨打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