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仲裁业务量井喷

来源:常州日报 2013/12/9 发布时间:2020-09-23 浏览量:27

在房屋交付3年后,王斌洋一家终于搬入了位于戚墅堰区的新居,他和128户邻居一起终于用上了久违的天然气。 由于开发商欠缴燃气工程安装费,在这之前的3年中,包括王斌洋在内的129户业主奔走于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之间,始终无果。这次却是仲裁帮了大忙。

虽然社会面知晓率仍远不及诉讼制度,但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两大法律途径之一,仲裁制度在我市建立17年来,其独有的灵活、高效、专业等优势,正日渐受到大众认可。

175位仲裁员都是专家

成立于1996年8月的常州仲裁委员会是江苏首家按照《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同时也是我市唯一的仲裁机构。

17年中,常州仲裁委累计受理仲裁申请4500余件,涉案标的40多亿元。尤其是近几年,常州仲裁委业务量呈现井喷——2011年至今的3年中,受理案件多达2176件,标的额超过15亿元,涉及贸易、建设工程、房地产、交通运输、知识产权、金融保险、股权投资、土地出让等诸多领域。

目前,常州仲裁委聘有仲裁员175人,均是法律、经贸、建设、科技、金融等领域有声望的专家、教授、高级经济师、资深法官或律师,有效保障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今年,常州仲裁委所办案件和解率、快速结案率均达65%以上,自动履行率超过70%。

而今,高效便捷的仲裁制度成为很多市民化解纠纷的首选方式。常州仲裁委办公室副主任张翔以“王斌洋案”为例:受理王斌洋等129位业主的仲裁申请仅用时4天;仲裁过程中,开发商拒不配合,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20天对这129个案件分别作出裁决;法院根据仲裁裁定依法拍卖开发商部分房产,价款支付燃气安装费;奔波3年无果后,仲裁制度帮助129位业主用上了天然气。

商事调解、行政调解

2010年,常州仲裁委延伸机构职能,成立全省首家商事调解中心,面向全社会免费提供经济纠纷调解服务。

常州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周智夏表示,常州商事调解中心体现了三大创新:建立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模式,将调解的自愿、民间、中立等特点与仲裁的专业、自治、保密、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强制约束力等特点相结合;调解纠纷完全免费,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建立了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可与其他相关机构联合调解,或接受其他机构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去年以来,调解中心再次试水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模式,首次将仲裁制度与行政调解对接,构建消费、物价、物业、质量与仲裁联动调解机制,形成了化解消费、价格、质量、物业纠纷的整体合力。

调解中心成立3年来,共受理各种调解案件835件,涉案标的8900万元,其中物业纠纷占90%以上。通过调解,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6200万余元。

仲裁具备七大优势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确立。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公民、法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周智夏介绍说,与诉讼制度相比,仲裁制度具有七大优势:

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实行一裁终局。仲裁庭作出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则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哪些争议提交仲裁、选择哪家仲裁机构和哪些仲裁员进行仲裁。甚至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也可由当事人选择。

专家断案。仲裁员为各专业领域知名人士、权威专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程序简便灵活、结案快、费用低。

保守秘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

仲裁裁决国际承认。在我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可在国内得到执行,还可在《纽约公约》144个缔约国得到普遍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