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指导意见

来源: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1/14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21


  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符合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近日宿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在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救助资金结算程序、工作保障共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完善。

  一、界定救助对象。一方面保障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另一方面适当拓展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和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二、明确救助方式。一方面全面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另一方面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三、提高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高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

  四、规范救助资金结算。一是资助参合参保,民政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资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所需资金从县(区)城乡医疗救助统筹资金中一次性划入;二是医疗费用即时救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提供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救助对象证件,由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实行一站式平台结算;三是医疗费用事后救助,即时救助未覆盖到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由民政部门进行救助费用结算。

  五、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市每年从返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150万元,用于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所辖范围内医疗救助补助,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协调市慈善总会每年从慈善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专门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县区财政按照辖区人口不低于每人每年4元,结合上年度实际救助支出情况,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各县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提取10%;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协调县(区)慈善总会从募集的资金中提取20%转入县(区)财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