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来源: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2/2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20


  一是健全和完善救助制度。一方面保障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另一方面适当拓展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和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科学确定救助方式。一方面全面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另一方面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医疗费用补助范围主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是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高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应达到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