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泰州市出台《泰州市市区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将构建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少数民族居民、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定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关键词:特困人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的比例确定,保障特困人员生活不低于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关键词:医疗救助
市、区人民政府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八类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重点优抚对象;
6.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
7.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8.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关键词:教育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 教育救助。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经学校民主评议和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审批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关键词:住房救助
救助对象为市区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救助标准
租金补贴:
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14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离异家庭须满3年)。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按梯度分层次收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10%收取;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含)以下的家庭,按照40%收取;收入处于50%至80%(含)的家庭,按照70%收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按照70%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政策,市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都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同时,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市区环卫工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对象等列为优先保障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家庭申请危房改造,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民主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款。
关键词:就业救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可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救助标准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 个人最高30万元;
培训补贴标准为 最高1200元/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关键词: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一)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8000元,
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