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围绕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八类重点群体,分群体实施差别化收入激励政策。
15、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健全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培养高水平工匠队伍,带动广大产业工人增技能、增本领、增收入。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建立特级技师制度。制定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办法。完善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有条件的企业首席技师可参照享受教授级待遇,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推动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等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资福利待遇,引导企业按照技能等级合理确定技能人才薪酬水平。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使用体系,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加快建立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鼓励各地建立高技能人才奖补制度,在人才引进、大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扩大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对生产一线岗位、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省财政分别按照不超过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市县财政对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范围、标准由各地规定。深入开展技能大赛、岗位练兵,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16、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省推进工程,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参加培训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万人,力争到2020年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0%。推动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向职业农民创(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涉农专业大中专学生免费开展职业农民创业培训和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对自主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且建立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创业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开展涉农险种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水平。
17、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完善科研人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提高科研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对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允许科研机构、高校按规定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并取得合法报酬,所获报酬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如无合同约定,原则上可按科技成果成交价格的3%-5%提取。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报告制度。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18、加大小微创业者创业致富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微创业者在“双创”中实现创收致富。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各地建立应急转贷基金,制定落实财政奖补措施,支持银行机构将转续贷方式创新与转贷基金相对接。发挥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作用,推动各地加快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科技创业的支持。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加快建设全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
19、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提高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持续增加高校毕业生收入。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从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快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开发制度,省级每年遴选资助500个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大力推进“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深入实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对到苏北指定的县级以下(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
20、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增收脱困。鼓励和引导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建立健全低保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酌情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因就业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主动申报退保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低保待遇,鼓励劳动自立。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大残疾人群体就业创业保障力度,鼓励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现有“残疾人之家”等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各地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就业岗位应就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人。
21、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健全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研究制定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深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充分肯定和宣扬其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22、健全基层干部队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落实公务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完善差别化激励机制,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省政府发挥统筹调控作用。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政策。
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水平
23、合理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以每年不低于8%的增幅进行调整。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5%左右。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有效衔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综合改革,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符合条件的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分别实行补贴和全额资助政策。增强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全面实施职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
24、逐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加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做到应保尽保、减少错保,提高救助精准度。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低收入农户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每年增长8%左右,到2020年最低达到每人每月500元,苏南以设区市为单位、苏中苏北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5、强化社会救助托底功能。统筹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本,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将全省所有符合“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平均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45%和50%。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急难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完善困境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的福利服务体系。健全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促进精准救助。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基金会等示范作用,促进人道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功能互补。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26、加大教育惠民助困力度。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普通小学700元、普通初中10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建立随经济发展水平或物价变动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开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平均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省财政按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和相应的比例与市县财政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对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2%。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全面落实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
27、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规定的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强化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失能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到2020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制度。深入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以重症精神病、结核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治疗用基本药物为重点,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制度实施范围。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到2020年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均达25%以上。
28、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到2020年保障性住房覆盖23%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率达95%。大力实施货币化住房保障,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标准规模。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模式,优化产权分配和上市收益调节机制。支持通过社会化收储、发放货币补贴或直接收购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支持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加快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因城施策推进货币化安置,“十三五”期间推进70万户以上家庭居住的各类棚户区和城中村住房完成改造。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危房改造任务,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重点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1∶1给予资金配套。
29、提升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组织及家政、餐饮企业等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智能养老,兴办或运营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虚拟养老院等,到2020年城市、农村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80%、40%以上。扩大养老服务供给,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20年70%以上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社会寄养及中央厨房、康复等功能。优化养老床位结构,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床位数达到40张,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50%以上。对符合条件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发放养老服务、护理补贴,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七、加强富民增收工作的实施保障
30、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富民增收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实施居民增收的重大事项,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推进。省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强化责任落实,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促进居民增收的具体方案,确保完成本地居民增收目标。
31、强化服务保障。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就业创业信息服务网络,打造标准化便利化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作用,为就业创业者提供更好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加快推进基本就业创业购买服务。
32、强化督查评估。各地要建立评估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居民增收工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推动富民增收各项任务落实。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提升居民收入监测水平。
33、强化舆论引导。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环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好创业带动就业、依法保护产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