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民购车成本有望降低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来源:扬州日报2017/08/11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31

  日前,由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升为法律,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仍为10%,取消了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这也意味着,今后扬州人整体购车成本将有望降低。

  变化一 征税对象由5类减为4类

  《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购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 此次《征求意见稿》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征求意见稿》仍规定车购税税率为10%,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确保税法平稳实施,并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此前《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已经统一纳入汽车管理,因此,《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变化二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规定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

  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变化三 新增申请依法退税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一些内容。比如,“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的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

  这些新增的内容将有利于提高车购税征管效率,依法管理相关退税行为。

  影响 整体购车成本将有望降低

  《征求意见稿》将在2017年9月6日前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升级为法律后,其规定内容将不容易改变,这也就意味着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如没有特殊原因,10%的车辆购置税比例将不会再进行改变,目前实施的1.6L及以下小排量购置税“75折”的优惠政策或不再延期。

  不过该人士也透露,由于《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该法律实施后,当消费者实际购车价格低于此前设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就仍然按照实际购车价格计税,这实际上降低了市民的购车成本,减轻了一定的纳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