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来源:宿迁网 2020/3/6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量:29

开栏的话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宿迁市人大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第八部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宿迁市人大从人民群众需求和城市治理突出问题出发,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立足“良法善治”行权履职,推动地方性法规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焕发生命活力。即日起,宿迁日报推出“法规实施在宿迁”专栏,聚焦环资城建领域宣传贯彻地方性法规工作开展情况,抓住普法、执法、督法等重要环节,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敬请关注。

《条例》的背景、意义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园林绿化施工、道路养护与保洁、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条例》的出台,对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具有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等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公路管养、物料堆放运输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及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渣土、砂石、预拌混凝土及砂浆、建筑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后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