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记者 蔡云兵 通讯员 臧宏年)初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戴真,是在一间不大的办公室里。瘦瘦的身材,鼻梁上架着一副眼镜,脸上总是带着浅浅的笑容,语速较快但发音很轻,给人的第一印象不像是威严的检察官,反倒像是大学校园里潜心钻研学术的教授。
在其后的采访中,这一印象愈发深刻。尤其是当他阐述一个道理时,会无意识地将身体前倾,用专注的眼神紧紧盯着对方,语速更快,直到讲完停顿的那一刻,似乎才突然想起这并非授课,缓缓坐直身体,略带歉意地笑笑。
不过,这位看似“书生气”很重的中年男子并不简单。从事检察工作以来,他先后被评为全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全省检察专门人才、全省先进工作者,在今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庆祝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暨全国检察机关第九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获记个人一等功。
投笔从“检”,只因不忘初心
1997年,刚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毕业的戴真没有想到,自己在检察机关的第一个工作岗位是在办公室。
“刚到检察院报到时,领导问我有什么特长,我说平时喜欢写写文章。”戴真回忆道,当他按照要求写出一篇文章后,领导立即审核通过,安排他到办公室工作。
在一般人看来,办公室工作频繁接触领导,获得晋升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戴真的理想不在于此。
“我的老家在南方山区乡村,小时候看到乡亲之间发生纠纷,总想着有什么样的办法能够避免这些纠纷发生。后来看法律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特别羡慕检察官、法官能为老百姓伸张正义,报考法学专业也是出于这一目的。”戴真说,每个人的理想都不一样,他的理想是能够裁断纠纷,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在其后几年,戴真一边认真做好办公室工作,一边努力钻研法律知识,为以后“跳槽”做好准备。
2002年的一天,打着汇报工作的“幌子”,戴真提出了调整岗位的申请,而接到申请的领导却被弄得“一头雾水”:“别人申请调岗,都是找更好的岗位,你怎么想去民行处?”
在那时,人们熟知的检察机关有反贪、公诉等部门,民行处少有人知,即便是知道的人,也往往认为那是“养老部门”——部门小,老同志多,加之历史因素影响,甚至算不上检察工作的主要业务处室。
刚到民行处工作的那段时间,不少朋友专程跑来安慰:“是不是工作出错了?放宽心!”对于朋友的关心,戴真哭笑不得,只得一遍遍解释:“民行部门老同志多,是因为这项工作和老百姓打交道多,他们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而我真的是自己特别想到民行处工作的!”
“民事纠纷其实就是老百姓的家长里短,但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民事纠纷的裁判,很难有一个简单直观的标准。我出生在农民家庭,深知这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戴真说。
提出抗诉,只为建立规则
谈及接手的第一起案件,戴真表示,虽然最后的处理结果当事双方比较满意,但他自己却觉得“有些遗憾”。
该案发生在2000年,一位受伤的老人向法院起诉一名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其赔偿治疗费等2000余元。法院判决后,驾驶员没有上诉,却一直到各部门上访,最后于2002年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
“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机动车鸣笛,老人骑车在路上摔倒,这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判断,究竟谁的责任更大?”戴真说,调阅案卷后,他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
现场目击证人说,老人在事发前骑车摇摇晃晃,不时进入机动车道;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两车没有碰撞痕迹;驾驶员称在老人身后二十几米开外就鸣笛示警了,老人是自己摔倒在机动车道正中间;老人说自己记不清了,“肯定是被碰了一下,不然不会摔倒”,其后表示受到鸣笛惊吓。
“从老百姓角度来讲,无论如何,老人受伤肯定与机动车驾驶员有关系。一审法官也认为这起案件比较棘手,就依照公平原则来判决,要求驾驶员补偿而不是赔偿老人经济损失。”戴真说,深入了解案情后,他决定提出抗诉,“从表面上看,法官这样判比较合理。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只能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特殊情况。老人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机动车正常行驶,驾驶员提前鸣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常人思维,也很难预见到提前鸣笛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其实,类似的案件经法院调解处理的可能性更大,但是,这位替别人开车的驾驶员因为家境困难,一时恼怒指责老人“碰瓷”激化了矛盾。
“我知道,对于这样的案件提出抗诉,老百姓可能不太能理解。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行为导向,建立起规则,不能让依法办事的人受到不公正对待。”戴真神情严肃地说。
最终该案以法院再次调解的方式解决,驾驶员收回“讹人”的说法,补偿老人几百元;老人原谅驾驶员,并为自己不安全骑车带来的影响道歉。
“调解是妥协的过程。虽然当事双方都认可这个结果,但这样的‘息事宁人’式个案处理过多的话,对于规则的建立或许并不是好事。”戴真说,“当然,个案的和解效果还不错,若是能以判决方式,引导树立正确社会行为规范应该会更好一些”。
没有规则,就没有责任感
在外人看来,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在和法院“对着干”,甚至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但是戴真认为,必要的监督不可或缺,“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的是监督权,两者各有自己的边界,检察机关的抗诉只是引起法院再审判程序的启动,如何审和改不改判那还是法院的权限,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影响的话,只能是帮助法院更加规范地行使审判权力,帮助社会建立更完善的责任体系。”
2013年,戴真的办公桌上多了一本案卷。6年前,一位中年女性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五级伤残,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为该女子与涉案企业无劳动关系,判决该女子败诉。
个人伤残加之累年诉讼,让这个家庭陷入困顿。后来,该女子怀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检察院申诉。
戴真认真审阅原审卷宗材料,经过大量走访和调查取证,搜集到涉案企业对该女子的考勤等材料。他认为,这些证据都证明涉案企业对该女子存在支配、指挥和监督权,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最后,该案以法院再审改判,涉案企业赔偿7万余元告终。
“如果仅就个案而言,我们是为该女子伸张了正义。其实,这起案件仅是一个缩影,背后可能存在更多类似的情况。”戴真说,“此前法院的处理,机械且没有温度。”
原来,案发前,该女子因家庭困难申请到涉案企业工作,企业负责人出于好心同意了。对于这一环节,戴真认为企业存在管理不到位、培训不到位、监督不到位三方面问题。
“好心也可能带来坏的结果。”戴真认为,这一案例可能造成的影响是,间接鼓励更多企业低薪雇用新手且不经过培训进行生产,企业降低了经营成本,规避了经营风险,进而导致企业逃避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没有规则,就没有责任感。以事实为依据,戴真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达成共识。
“我们并不是针对个案进行办理,而是要建立起规则,使之具有导向性。一起案件结案,我们应该思考这起案件背后有什么样的规则,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价值规范,引导大家向什么方向走。”
不是试点,但不能不作为
今年初,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优秀案例,宿迁有两起案例入选,其一就是戴真牵头指挥办理的基层检察院督促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渔业资源损害索赔职责案。对于此案,外界的关注点是检察机关“越级”监督制发检察建议,而戴真的关注点则是本案公共利益如何维护。
“虽说惯例是检察机关向同级行政部门或下一级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但是,既然宪法规定一个公民都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理解,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也就不存在‘越级’一说,归根结底只是一个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共利益的建议。更何况,在当时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试点期间,检察机关的做法也是在为将来公益诉讼立法贡献实践样本。”2015年,最高检在全国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宿迁虽然积极争取,但并没有成为试点地区。“没有争取到试点,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作为,我们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在试点期届满前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受到省检察院的肯定。”戴真告诉记者,“当然,正因为不是试点院,期间所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
今年初,戴真领办的某县农委不依法履职公益诉讼案,是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法院当庭宣判且诉求全部获得支持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这一成绩的背后,是检察机关的默默付出。
2016年初,某县居民仲某盗伐树木444棵,其中253棵属于有特殊生态价值的生态公益林。2017年3月7日,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仲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但某县农委作为林地主管部门,却一直怠于履行职责,未对仲某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修复受损林业生态,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我们多次与该县农委沟通,制发检察建议。但在规定期限内,对方既未回复检察建议,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戴真说,对于这一情况,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该县农委可以责令当事人补种,当事人不补种的应代为补种,最后通过追偿的方式解决。
市检察院一边指导基层检察院做好证据收集等工作,一边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最终于2017年12月18日获省检察院批准,由宿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把工作做在前面,不能坐等靠,这是宿迁检察机关的一贯作风。”戴真说,选择到宿迁工作,是因为知道宿迁是项羽的故乡,敢试敢闯是宿迁人的精神风貌。“20年来,我已经融入这座城市,成为一名真正的宿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