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整治“四风”巡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迁新闻网 2014/5/29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26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整治“四风”巡查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宿迁市整治“四风”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对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巡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三条  形式主义方面。1.是否存在文山会海,空话套话问题。重点检查会议审批程序、会议规格等;文件、简报数量、篇幅、内容、发放范围等;对各级领导活动、会议、专项工作等报道时长、字数、篇幅等。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问题。重点检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真实性,有无税收“空转”等弄虚作假行为;有无超过政府举债警戒线,造成后果行为;有无上报虚假数字,报告不实情况行为等等。

第四条  官僚主义方面。1.是否存在高高在上,脱离群众问题。重点检查党员干部到基层调研和开展驻点调研的时间、主题、方式和成果;党员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等信访制度执行情况;“三解三促”落实情况;扶贫帮困成效情况;对群众投诉、诉求回复、解决情况等。2.是否存在个人专断,盲目决策问题。重点检查“三重一大”等决策程序执行情况。3.是否存在跑官要官,任人唯亲问题。重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基本资格、程序、过程以及干部职数配备等;有无涂改干部档案,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人员招聘中违规违纪行为。 4.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问题。重点检查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等;办事不公,违法拆迁及在征地拆迁、廉租房分配、低保办理、救灾物资发放、扶贫慰问等方面优亲厚友、厚己薄人;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侵害群众利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等。

第五条  享乐主义方面。1.是否存在迷恋特权,弄权贪腐问题。重点检查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利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收送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违反财经纪律,变相搞创收,私设“小金库”,用罚没收入发福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2.是否存在玩心太重,生活腐化问题。重点检查用公款参加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报销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规定内设专门用于接待的高档餐饮、会所、娱乐场,接受、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3.是否存在庸懒松散,不思进取问题。重点检查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单式收费等机制不健全;落实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到位;办事流程、行政审批事项不公开;工作时间看电影、玩游戏、炒股票、网上购物等等。

第六条  奢靡之风方面。1.是否存在讲究排场,铺张浪费问题。重点检查开会、考察、调研搞迎来送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打电子屏滚动标语,铺设迎宾地毯,组织文艺表演,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清场闭馆扰民。2.是否存在节庆泛滥,赛事成灾问题。重点检查巧立名目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经审批举办的节会、庆典违反规定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发放纪念品、超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违反规定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违反规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3.是否存在违规配车,多头占房问题。重点检查公务用车配备编制、标准;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行为;公车私用、公车私驾;公车使用“一识两证”、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公示、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执行情况;违反规定建楼堂馆所;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住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用品等。4.是否存在巧立名目,挥霍公款问题。重点检查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部门之间轮流“坐庄”,机关内部互相公款吃请;公务接待用高档酒、用香烟;违反培训管理规定,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超标,在培训期间相互吃请、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等。

第三章  巡查组织机构

第七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成立市整治“四风”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巡查工作的计划、组织、部署、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按照“一巡一授权”原则,建立巡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巡查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整治“四风”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从市纪委、市监察局内部处室负责人以及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中选任,工作小组成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巡查工作合力。

第四章 巡查方式、程序及问题处理

第九条  巡查工作方式。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日常巡查、定期巡查、驻点巡查、专项巡查等方式进行。

1.日常巡查。通过明查暗访、市县(区)联动和交叉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四风”进行监督检查,保持对“四风”问题巡查的高压态势。

2.定期巡查。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严格开展巡查,切实遏制节假日不正之风。

3.驻点巡查。选择重点单位、部门、地区,进驻一段时间,通过个别访谈、查阅资料账册等方式,着力发现被巡查单位“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4.专项巡查。针对“会所中的歪风”、公车私用、公款送节礼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巡查,着力解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第十条  巡查工作程序。巡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保证巡查工作的实效性。

1.制定巡查方案。巡查工作开展之前,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了解情况,制定具体巡查工作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被巡查单位、巡查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任务、巡查基本要求等,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人员培训。巡查方案经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并就巡查工作组织业务培训。

3.开展巡查。巡查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开展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现场取证、追踪调查。巡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巡查工作。

4.撰写巡查报告。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工作小组根据巡查情况撰写巡查报告,如实反映巡查基本情况,重点就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巡查问题处理。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审议巡查工作小组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巡查中发现的群众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问题,由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交有关部门责令被巡查单位限期整改。被巡查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要按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被巡查单位将整改情况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

2.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复杂、涉嫌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由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3.对于巡查中经调查确认违反“四风”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其廉政档案记实留痕、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违规违纪款项,采取收缴、退缴、追缴、退赔等方式处理。

5.对于被巡查单位因失查失管发生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巡查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巡查工作结束以后,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选择适当方式将巡查结果进行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巡查结果归入巡查工作档案,纳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风行风评议、单位评先评优工作,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巡查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巡查工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巡查之机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接受被巡查单位、部门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得瞒报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实行报告背书制度,巡查工作小组组长对巡查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第十六条  被巡查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巡查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巡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整治“四风”巡查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