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扶贫办负责人就我市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政策答记者问 

来源:宿迁网 2016/11/4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21

近日,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切实缓解因病致贫问题的意见(试行)》(宿政发〔2016〕85号,下称《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27号,下称《办法》)。为回应社会各界关切、扩大政策知晓面,昨日,市扶贫办负责人就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扶贫开发成败系于精准,要找准‘穷根’、明确靶向,量身定做、对症下药,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今年以来,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如何精准施策是我们提高扶贫成效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从全市面上情况看,低收入农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占低收入农户总数的44.7%,破解这一难题,必须要从制度上予以考量,不能再延续过去救助式扶贫的惯性思维。年初,国务院扶贫办鼓励我市在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上大胆探索、率先作为。所以,出台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制度,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也是破解我市低收入农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创新扶贫体制、机制,探索缓解相对贫困新路子的需要。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我们也多次向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汇报相关内容,得到了他们的充分肯定及鼎力支持。

记者:请问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是指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进行有益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等补偿的基础上再次补偿,以减轻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医疗费用自付负担。

记者:请问建立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制度有什么样的目的和意义?

答:大病补充保险是聚焦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突出问题,不仅有利于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充分发挥大病补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还有利于加强制度衔接,形成扶贫合力,努力构建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新机制,为脱贫致富奔小康增添新动力。

记者:请问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答:大病补充保险坚持“聚焦难点、统筹安排,政府主导、商业运作,分级核算、创新机制,稳妥推进、持续运行”的原则,聚焦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突出问题,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创新大病补充保险机制,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记者:请问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对象中所说的低收入农户主要包括哪些人群?

答:我市低收入农户包括一般贫困户(扶贫开发户)、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年初,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了全市纳入新一轮人均收入6000元以下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20.58万户、66.29万人。其中,一般贫困户11.62万户、43.82万人,低保贫困户7.64万户、21.09万人,五保贫困户1.32万户、1.38万人。在“十三五”期间新增的低收入农户从建档之日起自动列为参保对象,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提前脱贫的低收入农户在“十三五”期间继续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记者:大病补充保险保费需要低收入农户个人承担吗?

答:大病补充保险保费由市县(区)两级政府筹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个人不需要承担费用。虽然低保贫困户和五保贫困户不参与筹资,但可以享受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记者:请问是不是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只要入院就诊就可以享受大病补充保险补偿?

答:不是的。大病补充保险,从字面定义上讲,是大病保险的补充。《意见》和《办法》也明确了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再次补偿。所以,低收入农户需要满足大病保险补偿才可以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记者:请问低收入农户中有的参加新农合,有的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他们是否可以享受同等的补偿标准?

答:大病补充保险是在用足、用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政策的基础上,对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再补偿。所以,低收入农户不论参加新农合还是城镇居民医保,按各自的医保政策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均按85%补偿,不再细分不同对象。

记者:请问低收入农户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可以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再补偿?

答:大病补充保险就是在原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上再次补偿,统筹区内入院就医的,可以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负部分;统筹区外入院就医的,按照原来的医疗报销流程予以报销。一般贫困户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适用大病补充保险补偿;低保贫困户和五保贫困户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等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适用大病补充保险补偿。

记者:请问大病补充保险设不设最高补偿限额?补偿标准又是多少?

答:大病补充保险不设最高补偿限额,首年度补偿比例为85%。同时,《意见》明确了根据上年度资金运行情况及物价因素影响,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标准可在下一年度适时调整。

记者:请问大病补充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意见》于9月7日正式印发,明确了大病补充保险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自2016年9月7日以后结算的低收入农户均可以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