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环保局依法对三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宿迁网 2016/10/20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20

宿迁市恒信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宿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宿城区龙河镇靳桥村罗洋路北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也未经环保验收擅自建设燃料油储罐16个,从事燃料油仓储及经营活动。

【普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燃料油仓储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燃料油仓储项目立即停止经营,拆除已建成的设施设备,恢复原状。

宿迁市君缘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家禽屠宰项目部分工段在运行,配套建设小锅炉正在使用,炉膛内有正在燃烧的煤炭,锅炉周围有散煤堆放,配套建设了化粪池用于处理生产废水。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污染防治设施也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

【普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禽类屠宰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家禽屠宰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拆除已建成的禽类屠宰项目生产线及燃煤锅炉,恢复原状。

宿迁锦绣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的废旧塑料造粒、注塑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造粒废气经过水泵引风和水过滤后排入下水道,注塑废气没有任何处理设施,直接对外排放。经调查,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废旧塑料造粒、注塑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普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该公司废旧塑料造粒、注塑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废旧塑料造粒、注塑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拆除已建成的设施设备,恢复原状。

小编有话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