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国土局负责人就宿迁市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宿迁门户网站 2013/12/2 发布时间:2020-10-22 浏览量:29

11月28日,宿迁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这一制度,标志着我市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政策内容,记者分别采访了市人社局局长张莉、市国土局局长汤槐。

记者:请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张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数量不断增加,每年因征地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我市自2003年以来,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2006年和2009年市政府分别出台《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为被征地农民保障提供了政策依据。2012年出台了《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成功开展试点,为推进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作出了良好示范。今年9月10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要求:一是明确对被征地农民实行“一次性部分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明令禁止单纯货币化安置。二是明确社保前置原则,先保障、后征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并要求全省统一于12月1日起刚性实施。三是明确政府的兜底职责,各级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意见,在基本沿袭省政府93号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个性化、特色化和本地化,既与省政府文件保持高度一致,又有宿迁地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制度上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记者: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汤槐:基本原则为“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即征即保”即征地和保障同步进行;“应保尽保”即除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分类施保”即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和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地补偿标准、养老补助金和政府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应作动态调整。

记者:请介绍下《办法》出台的意义?

张莉:《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按照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该《办法》的出台,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将会产生良好的影响。

记者: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标准分别是多少?

汤槐: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省政府把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地区,我市涉及三类和四类地区。宿城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7000元/人、青苗补偿费900元/亩;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土地补偿费1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000元/人、青苗补偿费800元/亩。树木、花木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规发〔2011〕5号)规定执行。

记者:《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内容有哪些?

张莉:《办法》将被征地农民分为三个年龄段,即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相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征地前已参加新农保的,可叠加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办法》明确做实个人账户,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归个人所有。

记者: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分别支付给谁?

汤槐: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记者: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有哪些特色?

张莉:特色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被征地农民范围。以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提供的名单为依据确认。二是明确县区补偿标准。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宿城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其它县区执行四类地区标准;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全市统一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297元/人·月执行。征地前已参加新农保的,可叠加享受80元/人·月的基础养老金。三是明确险种可自主选择。从有利于社会保障全覆盖目标实现出发,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四是明确资金账户筹集标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最低筹资标准,全市统一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为农村低保标准1.1倍乘以139计算约为4.13万元/人。五是明确资金缺口弥补问题。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分账户中逐期代缴;当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个人筹资缴纳。

记者:《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与之前的货币补偿相比,被征地农民得到哪些实惠?

汤槐:对于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4000元(三类地区)、3000元(四类地区)提高到17000元(三类地区)、14000元(四类地区)。按照人均农用地1亩计算,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往按货币补偿可领取现金29600元(三类地区)、25200元(四类地区);《办法》施行后,可领取现金12600元(三类地区)、11200元(四类地区),同时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41283元/人,总共相当于现金53883元(三类地区)、52483元(四类地区),分别高出原来24283元(三类地区)、27283元(四类地区)。

记者:在《办法》的贯彻落实上有什么打算?

张莉: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逐步规范和完善。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工作流程和具体经办操作办法,保证资金安排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做到“应保尽保”。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我们要求各地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把这项惠民举措实事办实,好事办好。同时,希望广大群众了解拥护政策,依法积极参与,从这项惠民政策中分享更多实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