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农药经营单位(户):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经营农药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个学时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农业部具体规章内容为准。二、需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户,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8.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三、设立分支机构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或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要求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及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四、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提供:1.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2.具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请到宿迁市农业委员会网站上下载,或就近到所在地农委领取。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提交该材料电子文档(光盘)。相关具体事宜,请与所在地县(区)农委联系咨询,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农药经营户与市农委联系咨询。
咨询电话: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0527-82288027
沭阳县农业委员会0527-80814866
泗阳县农业委员会0527-88765980
泗洪县农业委员会0527-86280339
宿豫区农业委员会0527-84459589
宿城区农业委员会0527-80291522
特此公告。
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